近年来,伴随经济的飞速发展,一些投资者考虑到买卖本钱或因其他缘由,将我们的股份以其他股东的名义在工商登记部门登记,同时与名义股东签订协议确认其为股份的实质持有人,代持股协议应运而生。简单来讲,代持股就是 “台前”、“幕后”两个股东,一个出名,一个出钱,持有公司股权的形式。
网友咨询:
代人持股会有哪些风险?
律师解答:
1、代持股东需承担实质出资人未足额出资、抽逃出资、未出资的责任。
2、替别人代持股权背上债务。当企业债务缠身时,被纳入失信、限高,影响自己征信。
3、未正确履行职责给实质出资人导致损失的,需根据合同约定承担赔偿责任。
4、出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时,若企业涉嫌犯罪,将面临刑事风险。
律师补充:
代持股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四种:
1、由职工持股会或工会持股;
2、自然人“代位持股”,即少数股东通过所谓的“显名股东”与“隐名股东”签署“委托投资协议”,确立代持股关系;
3、“壳公司”持股,即由自然人股东先成立若干公司,再由这类公司对实质运营公司投资,自然人股东间接持股;
4、由信托机构代位持股。
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商事登记机关商事登记簿公示的信息为准,商事登记机关不登记、不备案隐名股东,名义股东需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。受托代持股权,应小心决策,与实质出资人明确约定权利义务,督促实质出资人准时履行出资等义务,增强风险防范意识,防止因替别人代持股而承担法律责任。
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〈中国公司法〉若干问题的规定(三)》
第二十四条 有限责任企业的实质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,约定由实质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,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,实质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,如没办法律规定的无效情形,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。
前款规定的实质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,实质出资人以其实质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倡导权利的,人民法院应予支持。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、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不承认实质出资人权利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实质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赞同,请求公司变更股东、签发出资证明书、记载于股东名册、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,人民法院不予支持。
引使用方法条
中国宪法修正案